答:兴化市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统一要求,从四个方面改革:
一是改进个人账户的计入办法。在职职工每月个人按2%比例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转进入个人账户,而是全部计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减少划入个人账户部分集中起来用于支付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待遇。
二是增加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普通门诊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在职人员800元/年、退休人员5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75%、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65%,退休人员基于上述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规范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保障。按照全省统一的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病种范围,调整职工医保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与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持一致,合并计算一个起付标准,逐步将门诊慢性病、特殊病费用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四是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下同)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包括生育保险支付后个人负担的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在本省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规定范围内的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并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相关规定;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在本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管理的非免疫规划疫苗费用;缴纳参保人员本人参加本省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缴费年限不足时的一次性趸交职工医保费,以及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参加本省城乡居民医保、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本人、家庭成员购买本省及设区市政府指导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医疗保险产品;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体育健身、养身保健、健康体检等不属于基本医保保障范围的支出。